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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物业禁止无车位业主在小区内长期停车,是否合法?

青岛中院 2021-04-26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停车难成为有车一族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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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难”


“合法权益”



很多小区由于公共道路、车位空间有限,便采取收取租赁费等方式进行停车管理。但是部分物业管理存在疏漏,导致公共资源利用及分配不合理。只有有效辨别物业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我们才能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引索 






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王某、吕某某等作为小区业主,因物业禁止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来,王某、吕某某等业主在购房时未购买车位,入住后也未租赁车位,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势必会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小区内公共道路被挤占,物业便禁止未交费的业主长时间停放车辆。


法官经审理认为,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如果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王某等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允许,便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出小区停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吕某某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业禁止未购买、租赁停车位业主的车辆停放小区,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没有权利禁止其车辆进出小区。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物业、业主均应认识到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全体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这是双方共同利益、义务所在。公共道路或者其他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物业有权代为收取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费等收益资金,但应当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收取,并独立核算,予以公示,对出入停放的车辆履行好管理义务。而作为业主在享有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积极配合物业对车辆的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秩序,构建和谐小区。


转自:莱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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